劳动仲裁监察大队的作用为:
1、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2、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