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本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工伤的批复》工作时间内
(2007)星塔字第6号(2007年7月5日),2007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2006)渝高发行字第14号已收到《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工伤的请示》工作时间经研究,我们原则上同意贵院第二条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就业,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负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负伤的通知,关于《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2010)兴达字第10号)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伤害的请示在工作时间内已收到。经过研究,我们原则上同意你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雇主雇用的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伤亡,工伤认定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回复于3月17日,20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的指导意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可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形成的雇佣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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