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形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通常不能超过12个月。
成都市工伤工资发放标准
1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
2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
5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
6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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