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举证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诉讼程序
如果企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被侵权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速速,请求侵权企业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企业应当就侵权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当遇见企业名称侵权的时候,有两种解决方法:一种是行政程序;一种是诉讼程序(在法院上打官司)。企业的名称前面是可以加上省份或者是城市名称的。
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企业亦可根据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及企业遭受的损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者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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