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认定后侵权企业的名称如何处理
商标侵权认定后,企业名称侵权他人商标权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混淆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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