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城镇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填写《青海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街道办事处审定。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应通知社区居委会和申请人,并报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备案。未设立街道、社区的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县(区)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劳动就业部门直接审核、公示、认定。劳动就业部门应将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名册送同级财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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