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
8月29日(63)煤劳资便字第169号“关于处理矽肺病职工几个问题的意见”的函悉。你们来函中所提的第一、二、三、十、十一等五个问题,在我部与全总9月23日以(63)中劳薪字第440号、(63)会通字第50号联合发出的“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中已经解决了,此处不再答复。现将你们所询的其他七个问题,简复如下:
一、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会议报告“)下达后(即1963年2月9日以后)停止工作长期休养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和患一期矽肺而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或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可以按照因工死亡的待遇办理。”会议报告“下达以前,已作退休处理的患矽肺病职工(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者除外)死亡的,也可以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关于在国务院批转“会议报告”以前(即1963年2月9日以前),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患有矽肺病,因为当时没有确诊为矽肺病,而在其停止工作休养治疗期间是按疾病待遇处理的,现在经过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矽肺病后,除了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的以外,可以改按“会议报告”第三项的规定办理,但是,过去少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三、“会议报告”第三项规定“原来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职工,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应享受保健待遇;其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至于此项费用在什么项目内开支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可以在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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