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病例是否可以休长期产假?
时间:2023-07-01 11:31:10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规定的产假只有顺产和剖腹产之分,没有提到难产。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产前和产后享有的休假权利,一般为产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执行难产生的原因

(一)执法体制的弊端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这是宪法所明文规定的。我们平时所说的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清楚的说明了政府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同时也说明了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机关,其法律地位是平等地,人民法院与人民政府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因此政府不能无视法院的宪法地位,把人民法院仅作为其内部以一个职能部门看待。如果法院仍然象现在居于同级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地位,其所需办案经费、工资、福利等仍靠政府拨给,且不说拨给金额多少,就连拨不拨款,也一方面取决于当地政府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取决于政府对法院的态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象儿媳妇一样,天天看着婆婆的脸色行事,能不考虑婆婆的经济利益吗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实际上成为保障地方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它很容易而且必然成为地方政府增强当地非自由竞争能力的工具,导致狭隘地方局部利益和司法机关职能的错位。

(二)地方利益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之间也形成了追赶、竞争的大趋势。地区经济的发展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本地区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和该地区在国家政治、社会地位的提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考核地区主要负责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各地区的父母官均把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看得特别重,他们不管国家法律如何规定,谁要损害了当地的经济利益,谁就会被他们认定是当地的罪人,此种思想,难免不影响法院的司法公正。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粗暴干涉法院执行。他们以谈话、发通知、作决定或亲自出面干涉的方式阻碍执行,在他们眼里,能拿进钱的是能人,能守住钱的也是能人,客观上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撑起保护伞,变着花样阻碍法院的执行。

(三)法律、法规滞后

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配置和生活资料的供给,主要是通过计划调拨、分配和供应。而市场经济体制则是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作法,吸收了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作法,借鉴了西方国家搞市场经济的有益经验,把一切经济活动纳入市场管理之中,用各种法律的手段加以调整。

(四)经济发展的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经济仍比较落后。落后的经济限制了经营者素质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改革的深化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不按规范形成和动作,后果就是在经济交往中形成大量的三角帐和吊账、死帐,并不断地恶性循环。以法院执行工作来看,则是经济越落后的地方,地方保护主义也就越严重,执行难的问题就越突出。许多企业由于三角债较多,形成连环债,法院执行,帐上无钱,企业也愿意偿还债务,但别人欠自己的钱尚未归还,所以无钱可还,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如重庆钢铁公司诉兰州石油化学工业机械总厂归还700多万元的欠款,执行人员了解情况时发现,该厂已连续两个月未发工资,虽愿意还款,但东拼西凑也只拿出100多万元,执行人员也只好让双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五)指导思想上的误区

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这几年提得比较多的一句口号,也是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包含了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容易引发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体现在具体执行案件上,如果本地法院不维护本地利益而将本地企业的财产依法执行给外地当事人,很难被认为是在为本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就常常受到来自党委、政府这方面的责难。

(六)职能、执法部门与当地企业有不正常的交往关系

由于各种利益的关系,职能、执法部门和新闻媒界往往与本地经营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经营者需要这些部门给自己开绿灯,有的甚至搞违反法律的交易。这种不正常的交易和关系很可能形成一道保护的屏障。

(七)执法的软弱

执法的软弱表现在法院对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执行行为的处理办法不多,即使法律赋予以强制措施权力的,但往往基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而很少使用,如尽管法律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阻碍执行或有义务协助执行而不协助执行的人,可以责令协助执行,可以罚款、拘留直至处以刑罚,但事实上,责令不起任何作用,罚款、拘留和判刑在实践中使用也比较少。

(八)司法人员缺乏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代表着国家行使司法权,这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同时也应具备较强的业务水平,两者应共同兼备。但是,有些法院不注重对司法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忽视了加强对司法人员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长期以来,采取缺一补一,照顾调动,顶额上岗等作法,缺乏必要的岗位培训,使司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讲政治、不讲正气,执法不逗硬,这也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执法培植了土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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