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起,全区建立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如发现申请人失信行为,将立即中止办理登记业务,并将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让虚假行为无处藏身。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包括:
(一)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故意隐瞒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三)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证;
(四)故意隐瞒婚史办理无效婚姻;
(五)未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
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从2017年3月1日起,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认真梳理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要向申请人发放诚信承诺书,让申请人知晓失信登记将会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发现申请人有失信行为,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并按照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格式,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已经发生的婚姻登记失信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完毕前,应暂停受理相关申请人的申请。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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