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26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主体各方、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等都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
据了解,这项规定旨在督促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以及对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进行制度化管理。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都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而上市公司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也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也纳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规定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另外,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公司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此项规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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