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6)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证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3)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4)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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