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员工具有证券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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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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