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常识:证券公司的设立
时间:2023-06-13 11:14:34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券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2.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且,如果证券公司需要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等,也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心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年的招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的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和情况。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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