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分公司所需文件和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定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二、分公司设立流程是什么
1.办理核名。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立即受理申请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在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满足即准予登记,并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刻章。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到国、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到银行开户。
7.办理备案手续。
三、分公司撤销程序
分公司撤销程序:股东会决议解散分公司;对分公司进行查账;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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