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自愿加班但不想加班,可以拒绝吗
时间:2023-06-25 08:04:42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签了自愿加班协议后,又不想加班的,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因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劳动者签了自愿加班的协议,应当属于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同意加班的,但劳动者在签了协议后,又不愿意加班的,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的。劳动者在加班之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没有加班工资违法的规定是什么

没有加班工资违法的规定是我国劳动法当中的36条所进行的加班工资的发放,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针对女职工作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即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劳动报酬问题,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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