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执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或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是典型的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的,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作为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存在,而不仅限于理解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争议属于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其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起诉。因此,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有权在诉讼中申请仲裁或直接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3)关于除名、辞退、辞职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单位如何取证
搜集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首先是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该员工的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情况,即使相关部门无法为公司提供证据,只要事实存在,诉讼过程中,亦可申请由法院就相关事宜调查取证。
在员工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的相关事实做好充分准备,通过诉前“正规途径”搜集证据基本已无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诉讼需要,公司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安排专人在竞争对手公司外“蹲守”,搜集该员工每日上下班的视频证据;
(2)向该员工寄送快递,以快递签收或快递录音作为证据;
(3)委托猎头公司猎聘该人员,让员工本人主动“交代”目前就业情况;
(4)向竞争对手主动发函,强调侵犯商业秘密的连带责任问题,逼迫竞争对手就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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