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个老话题,保姆的加班费更幽默。在法理上,法律的规定并不支持保姆的“三重工资论”,因为保姆个人从事家务劳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条件,保姆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属于雇佣关系;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只与劳动法规定的人员有关。除非保姆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并且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全职员工,否则现行的加班费规定不能涵盖这一群体,尽管由于法律规定,“加班费”与保姆无关,有几个悖论值得公众思考:一方面,保姆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他们在节假日上班,虽然“法律没有定论”,但按理说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无论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空白法律都应该尽快明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现行规定,家庭服务员(保姆等)、公务员以及指公务员管理人员和军人的,不支付加班费。但以公务员为例,不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也有权获得加班费。事实上,他们不会遭遇“法无定论”的尴尬。与之相反,加班工资要比普通劳动者更舒适,而普通劳动者主要受劳动法的调整;比如,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建议保姆先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然后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保姆与家政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劳务中介公司为保姆争取加班费
但是,保姆的加班费是一面镜子,体现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的一些症结:一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从抽象到具体,这是法治的含义,它也必须是一个活生生的群体,比如农民工和保姆。保障劳动者权益,需要面对面地开展和细化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其次,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司法依赖”。当没有法律依据时,我们指责立法。如果有法律依据,我们会责怪工人不起诉。在执法不严的时候,我们也把监督意识当成了事实,由劳动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协商,应该是一种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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