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物权变动以什么方式公示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公示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所有权是否就是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所有权不能代表所有物权,物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三)须以书面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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