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指定植物人的监护人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可以作为监护人的范围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
三、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如当事人意外变成“植物人”,他此前的其他民事行为并没有随之消失,但当事人已不能作出任何反应,家属也无法在法律上替当事人作出决定。若将“植物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在法律上明确了他此前的民事行为不再追究,其民事行为责任转给其监护人,另外,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有效保护其财产及各项权益,其监护人可以帮助其管理财产,使其自身利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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