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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