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掌握一定的证据,只有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决定对被告人的逮捕、起诉、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主张砸立案时必须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则是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确定谁是被告人,及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掌握了直接证据,当然说,对被告人裁量决定刑罚的证据既是确实的又是充分的,并且是完全的,定案的证据量便是满值的。但刑事案件的发生通常是在隐蔽的情况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隐匿毁弃证据,制造假象,以此逃脱、规避法律的制裁,因而在办案中,直接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但是,世界是一个客观实在体,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只要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总会引起客观世界的一定变化,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成为间接证明犯罪的证据。那么在定案时,掌握什么样的间接证据才叫确实,掌握多大证据才叫充分,是本文试图讨论的问题,并冀求有兴趣的同仁共同探讨。
一
间接证据的定义通常是与直接证据相对而言的。比较权威的定义有几种:一种认为间接证据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并同其他证据发生联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见《刑事诉讼法讲义》人大出版社,第110页)另一种认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指出所调查的事实,而必须和其他间接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指出所调查的事实。(《刑事调查理论》群众出版社,第184页)还有一种认为,凡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为间接证据。(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证据学》,群众出版社,第108页)以上几种观点都认为间接证据不能单独指出犯罪事实、案件主要事实或所需调查的事实。笔者同意把凡与案件有关的经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当作证据,无论是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如果把间接证据看成是那些凡是与案件相关所需调查的事实,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在办理案件中所需调查的事实很多,而有些事实并不一定与案件直接相关。至于认为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观点,显然排除了对有关被告人或犯罪人的调查,而只强调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调查,因而这一定义也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在给间接证据下定义时比较客观,间接证据的外延应界定在同其他证据相联系,共同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内。在调查谁是犯罪人及案件主要犯罪事实时依法取得的材料,均应被视为证据,而其中不能直接指出谁是被告人及不能直接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
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中,必须掌握所需的证据量。单个的间接证据是无法独立地指出谁是被告人,亦无法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的,因此,孤证即单一的间接证据无法定案。那么多少间接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呢?一宗刑事案件发生后,需要调取多少间接证据才能达到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量呢?对此,法律无法用概然的数字来定量分析每宗刑事案件所需的间接证据的证据量;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运用证据定案的总体要求是有明确规定的,即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然而具体应如何掌握,在理论界一直有分歧,同时亦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定案的困惑。
目前理论界对间接证据量确实充分的理解有一下几种观点:其一,基本排斥证据量的确实充分,而以基本证据确凿,基本事实清楚取而代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依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中央领导同志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经验,而提出办结刑事案件(即定案并判处)时的证明要求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为原则,(见周士敏:《对基本事实与基本证据的探讨》第235页)认为在审查批捕时以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为标准,而结案时,则适用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显然,这种观点降低了在定案时对证据特别是间接证据的证据量标准的要求。其二,认为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量要求的确实充分应该是指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证据体系,要求证据相互之间要紧密联系,不能脱节,不能出现矛盾和不衡接的情况,应证明的事实均取得了必要的证据、均取得了必要的证明。(裴苍龄《证据法学新论》第131页)这种观点又把间接证据量的确实充分理解成完全齐备了。在司法实践中,要求间接证据体系完全齐备才能定案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亦不利于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张某与何某(女)在谈恋爱期间,有不正当性行为,不慎让何母发觉,不许女儿再与张某来往。张某因为怀恨在心,蓄意杀何全家。某日晚,张身藏匕首,去何家叫门,又遭何母谩骂,张某强行进屋用匕首连续杀死何母何姐,并将何某奸后杀害,经现场勘查、调查及审讯,证明犯罪系张犯一个人所为,并无他人参与,尸检证明三人之死因均为匕首所伤所致。然而何姐胸前有菜刀伤数处,属轻伤,尸体旁并发现有一把带血的菜刀,刀上血型与何姐血型一致。经多次审讯,张犯对用匕首杀死何家三口一事供认不讳,然对何姐胸前刀伤一事茫然不知。于是,在这一案中,菜刀伤的形成,其与张某及被害人之间关系便无从查清。存在这一矛盾的情况下,作为间接证据环节中就有一定的不一致,能否定案?笔者认为,张犯用匕首杀害何家三口的主要事实是确凿无疑的,虽然菜刀伤是何人所为尚未清楚,证据与案情存在矛盾,但并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亦不影响对张犯的量刑,可以定案。显然,在这一案件中,间接证据不是完备齐全的,并且证据之间还存在矛盾,但对主要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因而其间接证据量还是确实充分的。
证据的确实充分是相对于证据不足而言的。运用间接证据来定案,其证据量的要求既不能是基本确凿,不可能完全齐备。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的证据量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上有不同的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捕案件只需要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所以批捕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查清被告人身份及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量;而审查起诉时则需要全面性查清犯罪事实,因而要求查清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社会危害性等等方面的证据状况。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由于缺少直接证据而影响定案,运用一定量的间接证据,通常能达到以曲达直,以此达彼的效果。至于如何认定一件案子间接证据证据量确实充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从形式上看,如果该案既有检查、控告、被告人的坦白、自首,并有旁证材料予以证实即为充分。否则,仅有控告材料,或者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即是证据不充分。(王洪俊《检察学》127页)其次,从检查各证据材料的实在内容入手。一般采取比较与综合的方法。要核实某一证据是否确实,除了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外,还必须将各种证据相互比较,将供与证、证与证、供与供之间加以比较鉴别,然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个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案件犯罪事实的每一个要素,如时间、动机、手段等,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并得出一致的结论,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使犯罪事实的本来面目科学地、如实地反映出来。这便是证据的确实充分,亦即藉以定案的间接证据的证据量。反之,如果形不成锁链,则说明证据环节出了问题,说明该案的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必须进一步查证属实,才能定案。
目前,在审查批捕起诉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越来越多地为检察人员所掌握。如何理解把握间接证据的证据量,理论是先导,同时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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