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孩子不满6个月,经公司批准休假到10月8日,当我休假结束,回去上班时,被告知已没有我的工作职位,被调到很远的分园工作,来回4个多小时。我不同意,协商一个更好的结果,可是现在还没有给我一个结果,我怎么维权呢?你有权选择,此行为为属于变更合同需要经过你的同意,如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老子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老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上海松江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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