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经由全国人大通过是在1989年清明节前,其时天安门广场已是人头攒动,两个月后发生震惊世界的六四风波。这样的背景下,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出台超前了。《行政诉讼法》实施19年来,渐渐地,人们对其意义理解愈益深入,随着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行政审判,140余万件行政案件得到受理和审结,人们已经可以用比较平常的心来看待民告官,不再有人说其超前,行政诉讼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了。
一项新制度诞生,伴随着它的生长,必然是无数的议论如影随形。今天,《行政诉讼法》19岁了,纪念的文字铺天盖地,我们以行政法为职业的人,应当说点什么呢?阳光下没有新鲜的东西,任何话题都可能是老生常谈,只是有时候老生常谈在有许多议论基础上,可以算作小结吧。
一、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这似乎是个很虚的问题,但是它确实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对行政诉讼的根本性认识,直接涉及对《行政诉讼法》的总体把握,有定位、定向的作用。《行政诉讼法》第1条关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一直被认为有三层并列的意思:一是为行政诉讼大学案)、社会保障行政案件、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等不断出现,显示了行政审判广泛地调节各类行政社会关系的强大功能。
从上述案件类型的发展来看,处罚、许可等传统行政案件在各个领域都有,法院在立案的时候一般不会卡壳。而许多非传统行政案件,带有社会法性质的案件的出现并增多,如社会保障的案件、自治权的案件,表明《行政诉讼法》对社会实践和需求有一定的适应性。有些案件显然是伴随着单行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出现的,如信息公开案件。当然,《行政诉讼法》一直是在阻力中发展的,过去的司法实践,在这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一些非行政机关的公益组织被告资格的认定,像几次告足协、篮协的案件,表面上看,是争论被告资格,进一步看也是受理案件范围的问题。如果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行政法院法那种规定方式:凡是宪法诉讼之外的公法争议均归属行政诉讼的话,公法争议较之具体行政行为或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扩张性的行政行为,显然会覆盖更多的公法案件。力求公法争议都有解决之道,是趋势,也是明智的制度选择。
行政诉讼在救济老百姓权利的同时,客观上还在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样认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某个具体环节上如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就不宜控制得过窄、卡得过死,事实上会产生类似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这对社会和国家都是有益无害的。
四、从行政诉讼制度外围补强
是不是人们在观念上意识上接受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在早期出现的普遍问题现在就不存在了?如告状难、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事实上至今依然未得到彻底解决。可见,思想意识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行政诉讼效益的提高,它只是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条件。制度的问题需要制度的不断完善,但是这里的制度完善并非仅指行政诉讼制度本身,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外围环境,包括相关制度的配合。
第一,制度之外的环境问题。例如乱批条子,体制内的人可能都可以感受到,目前可能是领导批条满天飞最猖撅的时期。什么领导都可以对司法、诉讼甚至具体案件的受理或审理批条,但这样的话,司法就根本不可能有权威,司法缺乏权威的状况每况愈下,行政诉讼制度效益也就会更差。实际上,越是在人们对司法公正普遍存有疑虑的情形下,社会共同体更应当作的是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如果仅仅指望重压之下的法院能够秉公执法,而不去创造一种司法公正的条件和环境,恐怕永远会事与愿违。
第二,就纠纷解决机制言,虽说人民来信来访和行政诉讼都是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要构建合理的信访制度,才能从外围进一步促动人们利用更为程序化的司法途径。信访制度一方面也存在着堵和卡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就是一旦信访者撞上了,就可以不用再通过任何程序,一揽子满足其合理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如果压抑行政诉讼的疏散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人们就更容易走上信访之路。两者之间的平衡,既是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也是一种政治智慧。(中国政法大学·刘莘)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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