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广泛而全面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难以明确限制,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处理理解。一般来说,狭义是指非诉讼、非仲裁纠纷的解决方案,即一般不包括仲裁、行政处理和行政裁决。广义而言,它涵盖了所有非诉讼解决方案,包括传统的民间调解和仲裁,包括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理,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我国的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更倾向于广义的概念。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1。程序的非正式性。2、纠纷解决准则的非法律化。3、纠纷解决主体的非专业性。4、地位结构的平等性。5、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与平和性。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现状
目前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民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其中民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对稳定的较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足的经费,自制度建立以来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为司法机关分担了解决纠纷的压力。但作为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象征—人民调解却在上世纪走向了衰落。
80年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全面恢复和普及可以被视为当时中国ADR发展的缩影。进入90年代以后,正如所有的研究者都注意到的那样,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首先,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其次,则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法院诉讼案件的增长形成鲜明对照,调解与诉讼的比例下降。实际上,真正建立在基层自治组织内的人民调解功能的下降甚至比预想的更快,在80年代后期就已经开始了,90年代这一过程则显而易见。
面对着社会、法学界和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怀疑,司法部采取了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路线,一方面期待使人民调解成为一种准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则试图建立一种行政调处机制,作为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然而,这种努力却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实际上,这只是中国行政纠纷解决权能失落的一个缩影。同时也说明,法院对ADR的政策和态度直接决定着ADR的地位、运作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格局。
从人民调解的衰微与诉讼爆炸的现状分析,可看出人民调解的衰微与诉讼爆炸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由此,笔者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运作中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不应当全部推倒重来,而是应着重于将人民调解、行政调处、仲裁等现有机制进一步改革、赋予新内容,以适应新时期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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