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该解释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义、范围、管辖和程序等基本制度。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国家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作为代表国家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机关,可以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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