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涵盖环境污染、违法减免税、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等多个方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具体而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违法减免税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等行为。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案件属于公益诉讼案件,但具体的划分大致有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以及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因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上几种类型。
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法定范围是什么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2.行政机关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或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典型性或重大影响。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包括:1.环境保护领域;2.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4.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出租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适用条件。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具体而言,涵盖了损害环境、违法减免税、滥用职权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行为。此外,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还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以及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损失等。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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