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内容概括如下:对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和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进行了强化、细化。明确国家对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帮助与监督方面的责任;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扩大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规定离婚时不得抢夺、藏匿孩子,不当争夺抚养权首次入法;规定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职责,完善监护利益冲突的处理途径。同时,法律援助指派要求,确保法律援助专业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改写“一、强化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发展完善家庭监护制度”的内容,同时保持其意义不变。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将“强化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改为“加强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将“发展完善家庭监护制度”改为“完善家庭监护制度”。因此,最终的改写内容为:“一、加强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完善家庭监护制度。”修订后未保法在总则、家庭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各章中,用多个条款对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和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进行强化、细化,突出了家庭监护主责,细化了监护职责和委托照护等制度,强化了家庭监护责任。其中的相关条款与民法典总则的监护制度以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方面相呼应并紧密衔接。
二、明确国家支持与监督责任,规定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修订后未保法在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的同时,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帮助与监督方面的责任。
三、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扩大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修订后未保法除了规定未成年人由谁来监护、怎么监护的问题,对于监护不好该怎么办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四、规定离婚时不得抢夺、藏匿孩子,不当争夺抚养权首次入法。离婚纠纷基本都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抢夺、藏匿孩子现象比较普遍,但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救济途径,助使这种不当争夺抚养权的行为愈演愈烈。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这个问题备受关注,但最终没能写入法律。修订后未保法对此高度关注并作出规定,体现了总则中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五、规定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职责,完善监护利益冲突的处理途径。我国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规定限制了未成年人独立诉权的行使,如果侵害人是法定代理人,那么诉讼将面临法定代理人缺位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很难依靠未成年人自己进入司法程序。民法典、《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了有关组织和人员代为起诉的司法干预制度。修订后未保法第一百零八条进一步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六、规定法律援助指派要求,确保法律援助专业化。法律援助服务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至关重要,不论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案件发现后的应急处置与多专业帮扶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是未成年人权益获得有效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修订后未保法提出了指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该规定有利于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化开展,提升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质量,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立法变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另一方面,立法质量也得到了提升。本文将就我国立法的变化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成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制定更多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法律法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立法机关也需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的民主性。
其次,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例如,《国家安全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的制定,都针对社会关切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在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民生水平。
最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为了完善立法质量,我国对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法规进行废止。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性。
总之,我国立法工作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我国立法机关将继续努力,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实现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
总之,我国立法工作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我国立法机关将继续努力,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实现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全文2.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