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二、哪种情形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公益环境行政诉讼诉前程序还是必须的吗?
公益环境行政诉讼诉前程序是必须的。
1、在现行制度设计中,诉前程序先行适用具有法定性,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当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要对其提出检察建议以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经过检察建议程序,检察机关要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情况进行调查,从而选择是决定结案,还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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