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具体包括对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不可诉范围: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等。
拆迁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一般情况下,征收部门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发布的《拆迁通告》仅仅是一个辖区内广而告之的行为,是征收拆迁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往往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的主要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实施行为,所以往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该《拆迁通告》不仅规定了一系列的常规内容,而且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或者限期内不搬迁的强制搬迁等内容,就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因此,征收拆迁中的通告(通知)行为,是否可诉,要看内容。具体案件中每个参与人可能感受不同,理解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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