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治理和维护,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并起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还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并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1.遵循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城市管理进行治理和维护,以保持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二、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权包括哪些方面?
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权是指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依法对城市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的规定,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权包括以下方面:
1. 检查权:城管监察机构对城市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要求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回答。
2. 调查权:城管监察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询问,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3. 处理权:城管监察机构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措施。
4. 强制权:城管监察机构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扣押、查封、冻结等,以保障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决定权:城管监察机构依法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种类、数额、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6. 执行权:城管监察机构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等,以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
综上所述,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处理权、强制权、决定权和执行权等方面,旨在依法对城市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依法对城市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的权力,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处理权、强制权、决定权和执行权等方面。这些权力旨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城管监察机构也致力于提高城市管理监察工作的水平,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
《城市管理执行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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