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案员工获赔
时间:2023-04-22 21:11:34 4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国法院网讯因离职后,仍有部分工资迟迟拿不到手,今年4月,小常等4名员工将北京奥绿特有机农业技术发展有限(以下简称奥绿特公司)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5月1日刚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支持了小常等4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奥绿特公司支付这4名员工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案件。

据小常讲,2007年4月5日,当时23岁的小常入职奥绿特公司,担任开发拓展部经理职务。然而,从当年5月份起,公司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07年11月13日,小常从公司离职。然而至今,公司仍拖欠着小常几个月(2007年8月到11月13日)的工资。小常称,其曾多次与公司总经理协商,但均未果。和小常有着同样经历还有卢先生、袁先生和张先生。无奈之下,2008年3月,小常等4人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但是,3月25日,小常等4人却接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他们的申诉超过了60天的时效。无奈,他们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各种补贴,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总计79000余元。

庭审中,奥绿特公司辨称,一方面,小常等4名员工的起诉未经过仲裁裁决,其起诉不符合规定;另一方面,他们的起诉也已经超过了60天的时效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奥绿特公司应当补发拖欠员工的工资。关于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4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该法规定的申诉时效。因被告未及时发放工资,故应当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奥绿特公司支付小常等4人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总计52000余元。

据悉,这四起案件系北京法院首次适用5月1日刚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的案件。本案争议的申诉时效问题是此次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法》的重要变化之一。《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申诉时效期间为60日,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往往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时效中止、中断制度,并将时效期间由原来的60日延长至1年。据法官介绍,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是针对仲裁而言的,但是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本着立法精神,法院对这四起诉讼案件也适用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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