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0:56:45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要在抓好调解委员会组建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完善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组织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在2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部发(1993)301号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在单位内成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可依据用人单位规模确定,原则上单位职工在500人以下的可设3至5人;500人至2000人的可设5至9人;2000人以上的可设9至13人或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2.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3.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三方(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原则。委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推荐产生;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的工会提名推荐;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名推荐。被推荐担任委员的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调解委员会中应当考虑女职工代表。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工作时,应在缺额30日内进行替补。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设专职,也可设兼职。4.劳动争议调解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调解员证,才能进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1996年底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都要参加市总工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调解员资格培训班。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持有调解员证。5.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名单(附表1),报送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所在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并抄报单位所属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的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将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名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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