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利用暂行条例》规定,在市、县、自治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代理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是纳税人;例如:多个单位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其他双方各占20%。如果计算的税额是100万,他们将按照60、20、20的数额承担土地使用税。税收范围市、县、镇和工矿区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在华使用的土地,也将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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