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税是营业税和附加税
时间:2023-05-08 11:04:58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应承担的营业税(已注销)、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在填写这一指标时,需要注意的是,新税制实施后,应交增值税将不再计入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一般纳税企业和小型纳税企业应分别在《增值税应纳税额表》中反映。按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相应指标的累计金额填写。城镇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一定比例计算。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经“营改增”综合试点后,“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税金及附加”。

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财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需要提醒的是,此前列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故又称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矿相对发达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商业,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业用地,渔业、水果生产基地和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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