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规定:(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姓氏,职工的住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完成一定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二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1)主体合法。劳动力提供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用人资格。否则,这种劳动关系本身就是无效的,应该直接按照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必要性。(2)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劳动行为的存在和终止是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标准。劳动者只有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以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才意味着劳动者给予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权利,提供有偿劳动,并在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没有口头协议和实际劳动,就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行为的发生是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3)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开展具体的生产工作,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将人身自由置于用人单位的支配之下,服从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和监督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在管理与被管理之间形成稳定的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不存在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就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不构成劳动关系。地位的从属应是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之一。(4)默认含义。劳资双方有协议的要素。本协议由口头协议或默认协议组成。也就是说,劳资从属的事实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理论上的一致性,才能符合实际。(5)缺乏正式的法律要求。如上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二者之间有一般的含义,或者是口头约定或者是违约行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事实劳动关系有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意志的表达,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关系,而不是书面合同,缺乏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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