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关系没有试用期吗
劳务关系可规定试用期,双方可以自主商议。
但若劳动合同满足特定要求,亦可设置试用期,如劳动期限在三至一年内的,试用期可设定在一个月内;期限为一至三年的,试用期则上限为两个月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没签合同突然辞职合法吗
如今,试用期已成常态。
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有的当事人在试用后发现不适应职业,寻求离职。
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可按规范流程辞职,但根据相关法规,劳动者需签署劳动合同。
建议在离开前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以获取双倍工资补偿。
若必须辞职,应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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