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什么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营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代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第十二条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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