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李援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6月份通过的劳动合同法,8月份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一起,更加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李援指出,当前劳动争议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现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援指出,现行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法这次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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