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格式:原告:XXX性别、出生日期、家庭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XXX有限公司,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性别XXX,职务:XXXX;电话:XXX原告因不同意被告对劳动争议案的裁定——老钟案XXX号裁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被判令向原告支付:
1.原告提前支付的月、年、月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
2.拖欠工资总额为人民币
<3.拖欠加班费总额为人民币
4.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总额为人民币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总额为人民币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追加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费为人民币元
因被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工资损失总额为人民币元,工资性收入补偿为人民币元;第二,事实和理由:原仲裁裁决认为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书称:“但原告作为被告的业务人员,在被告办公室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告公司相同的业务,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这种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商业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它具有实用性,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才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普通劳动者,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原告没有竞业禁止义务
此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依法拥有商业秘密,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原仲裁裁决只是因为原告注册了一家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认为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书称:“此外,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办公电子邮件等工作条件为上述公司提供服务,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告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宪法第40条,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证据,证明原告试图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客户洽谈业务是不合法的。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定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原仲裁裁决中不能作为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被告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仅凭非法来源的证据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此外,被告不仅拖欠原告几个月的工资,而且拒绝退还原告垫付的业务费用。作为一个普通的商人,原告不仅要赡养年迈多病的父亲,还要每月支付--元的房款。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的生活困境。在本案中,即使原告确实存在被告所指控的所谓“严重”行为,也完全是由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是一种为了生存而采取的强迫行为。我们怎么能谈“严重”的情况。据此,根据《劳动法》、《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判决,真诚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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