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律师补充:
留置权是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该动产处理所得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的一种权利。它可以由人人行使,也可以由企业行使。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企业间债务是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要确保交易安全,要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也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则。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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