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与行政诉讼制度一样,目的都是补救行政活动所引起的消极的后果,恢复行政行为侵害的利益,所以二者合称为行政救济制度。但是两者又有明显区别,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消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诉讼则适用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是司法程序。一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可以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它也不能成为最终的裁决,还要以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最后的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包括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如何相衔接,也作出了一些重要规定。
一、哪些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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