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是指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消灭已发生的法律效力,恢复到违法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作出撤销决定后使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因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意味着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一直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但并不能由此认为该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履行部分当然有效,而是在许多情形下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撤销一般适用于合法要件缺损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程序要件缺损或程序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
(二)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二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三是行政行为不成立或无效。
(三)限期履行职责
限期履行职责适用于行政主体因程序上的不作为违法且责令其作为仍有意义的情形。
(四)变更
变更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改变。行政行为的不适当,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原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违法或不当,能否直接变更的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而言,仅行政程序上有瑕疵,复议机关是不能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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