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的救济方式
(一)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司法机关救济
1、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3、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属于行政救济吗
仲裁的类型有很多,而行政仲裁是属于行政救济措施之一,但不是所有的仲裁都是行政救济,劳动仲裁就不属于行政救济措施。
行政内救济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仲裁等,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外救济包括诉讼救济和立法直接实施的救济以及立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已经形成制度的其他救济途径,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诉讼。
三、土地仲裁是行政仲裁吗
土地仲裁是行政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在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的。申请土地仲裁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委托他人代交。申请书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作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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