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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属于行政救济吗

2023-06-28 35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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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仲裁不属于行政救济。 仲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与行政救济有所不同。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提出申请,寻求解决或补救。行政救济通常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综上所述,仲裁是指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处理争议,它是一种非诉讼的方式,通过仲裁员或仲裁机构作为中立方来裁决争议。仲裁可以适用于各种领域,包括商业、劳动、国际等。总的来说,仲裁不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而是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八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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