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行政诉讼
时间:2023-08-18 19:13:37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是侵权损害的救济。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直接影响救济质量和受害者权益,需要合理设计。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可见,我国行政赔偿立法主要采用金钱赔偿,辅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实际上包括三种具体的赔偿方式,即赔偿金钱、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一、赔偿金钱。金钱赔偿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二、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非法占有或者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三、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分割或者破坏而被破坏后,有可能恢复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条件主要包括:1。需要受害者的请求;2、侵权前原状的数据齐全;3、侵权后可以恢复原状;4、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不会造成违法后果。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行政赔偿立法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是行政侵权受害者获得实际赔偿的重要前提。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的具体标准是每天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公民应得的赔偿等于公民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非法拘留。拘留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对受害者给予一次性赔偿。上一年度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金额应当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规定计算,赔偿标准从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和死亡三个方面分别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金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是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是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是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于死者生前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关于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直到死亡。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罚款、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应当支付拍卖所得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

工伤待遇赔偿行政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伤待遇赔偿行政诉讼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如果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没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的意见书,法院则不能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应提醒当事人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法院则应告知当事人可就工伤认定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比如法院、医院、鉴定机构或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等等,均无权进行工伤认定。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如果认定工伤的机构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院也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工伤赔偿的诉讼请求。

3.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伤情已经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则应当受理。至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则不是民事诉讼中审查的问题。如果被告方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工伤认定的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法院应告知被告方就该问题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在民事诉讼中加以解决。因为工伤认定问题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如果在民事诉讼的进行中当事人一方提起了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结果又会直接影响民事诉讼,则应暂停民事诉讼的进行。待行政诉讼结案后,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比如,假若行政诉讼撤销了工伤认定,则应终止有关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假若行政诉讼肯定了工伤认定,则应恢复有关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另外,假如当事人一方只在民事诉讼中对工伤认定问题提出异议,而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已经过期,或者法院的行政庭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诉讼,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则只能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审理民事诉讼,而不能指定或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是否工伤重新认定,也不能委托或指定其他部门对是否工伤再进行认定,更不能自己对是否工伤问题进行判决或裁定。这是因为,民事审判不能越权审理行政审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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