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作证也算数”,金闾法院适民事法官对此解释说“根据证据新规则,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在金闾法院10月10日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三名8至12岁的男孩当庭作证被法院依法采信,成为今年四月新证据规则施行以来,苏州法院系统庭审中年龄最小的证人之一。
今年6月23日中午,年仅10岁的杰杰在本市某建筑工地的水坑里溺水身亡。8月,杰杰父母将水坑所在的某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诉讼期间,双方对建筑工地的围栏是否有破损?杰杰是如何进入工地?杰杰进入工地后是否遇见公司员工等焦点问题争议较大。因当时同杰杰一起去该水坑玩水的还有几名小朋友,他们的证词对认定这些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其中的三位小朋友到法庭作证。虽然这三位小朋友分别为8岁、10岁和12岁,但主审法官考虑到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本案待证事实与这三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状况还是相适应的。为保证孩子们的证言合法性和真实性,主审法官根据儿童心理特点,认真细心地向这三人解释了有关作证的具体要求,并让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作证程序上应做的工作都一一到位。孩子们在分别出庭作证时均表现良好,语言流畅,情绪稳定。尽管三孩子是原告提出申请出庭作证的,但孩子们的某些证言反而证实了被告方的观点。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法庭认为三孩子的证言是可信的,具有真实性,故依法采信了他们的证言,并将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对三小孩的证言均未提出异议,对法院判决也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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