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公告
2、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所在区分局领取并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a、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b、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或核对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c、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e、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即占用土地时的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补偿协议等;属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用地手续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土地权属争议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提交政府做出的生效的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等);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房产证);
3、地籍调查
分局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组织地籍调查,制作地籍调查表;
4、权属审核
分局进行权属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
5、市局审核
分局将登记案卷报市局地籍处,承办人员、处长填写审核意见;.
6、公告
地籍处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7、报批
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报局领导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
8、填写土地登记卡
地籍处根据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
9、制作土地证书
分局根据土地归户卡填写土地证书,凭土地登记审批表到局办室加盖印章;并将土地登记案卷取回,输入微机,整理归档;
10、缴费、颁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后,分局将土地证书发送申请人,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签收簿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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