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初始登记制度
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1、土地初始登记的范围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2、土地登记的原则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
(1)土地权属来源合法;
(2)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3)无违法用地行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处理的;
(4)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5)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有关规定的。
4、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完款凭证;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它证明文件。
二、登记流程
1、受理
由区国土资源局承办人接收由用地单位上报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内容合格后,由承办人整理并打印审批表。
2、审查与决定
(1)承办人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2)需要现场勘验的,承办人组织现场勘验。
(3)承办人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及提出的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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