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则需提交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填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两个兄弟争夺一处宅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争议,那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将交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程序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时进行处理的法律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条例》,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仲裁:当事人就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依法处理。
2. 申请行政复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提起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调解协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调解,也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
5. 裁决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按时履行裁决内容,如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程序是保障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有效的手段,通过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共同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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