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受各国法律保护。除非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否则法院应执行双方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纽约公约》确立的执行仲裁协议的概念可视为仲裁协议的最大发展。根据《纽约公约》,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8条进一步规定,即使已就仲裁协议的标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仍可启动或继续,在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时,可以作出裁决。到目前为止,已有126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纽约公约》;大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全部或部分采用了《示范法》,而那些尚未采用《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也非常重视参考《示范法》,并将其作为评估其立法质量的标准